城市居民住宅供用热合同(征求意见稿)
甲方:
乙方:区路(街)号户主:
为维护供用热双方的合法权益,确保正常供用热,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烟台
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办法》,经甲乙双方协商签定本合同。
一、供热时间
1、供热起止时间为当年 11 月16 日至次年 3月31 日,供热时间实行(1)24 小时;
(2)17 小时5:00-22:00。
二、供热温度
2、供热期间,在室外温度不低于-6℃时,乙方的卧室、起居室厅、餐厅温度不低于
16℃,盥洗室、厕所、厨房温度不低于 12℃;安装热计量装置的,温度由乙方自行调节。
3、测量室内温度,应使用经计量检定机构检验合格的检测仪器,测温时间为 7:00-
10:00、15:00-21:00,测温位置为房间中央离地 1.5 米高度。
4、乙方认为室内温度不达标要求测温时,甲方应在 15 天内测温 3次,首次测温应于
48 小时内完成。测温结果 3次全部不合格的,甲方应退还从乙方提出测温之日起至经整改
达到温度标准期间的相关房间的热费。3次测温有 1次不合格,按上述约定退还相关房间
1/3 的热费,有 2次不合格,按上述约定退还相关房间 2/3 的热费。甲方无正当理由逾期未
完成测温,缺一次,视为温度不合格一次。在供暖期结束一个月内,乙方持个人承担的热费
发票到甲方办理退还热费手续。
5、经测定乙方室内温度确不合格,甲方应及时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属于甲方责任的,
甲方应按本合同中的有关条款承担违约责任;不属甲方责任的,甲方应在向乙方讲明原因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