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地点。
货物是指经过工厂制造、加工或对其零件进行实质性的重大组装而生产的,
其产品在基本特征或使用目的及应用方面与其元件有实质性的区别,且得到商
业上的承认。
3.4货物及服务的产地与投标人的国籍无关。
3.5为具有签订合同的资格,投标人应提供令业主满意的证据,证明其具
有本须知第3.1款中规定的资格和具有足够的资产及能力来有效地履行合同。为
此所有提交的标书应包括下列资料:
(a)公司、商行、股份公司或联营体各成员的机构组成或法律地位、注册地
点、主要营业地点的原始文件的副本;
(b)投标人(或联营体各方)在过去五年和现在正在进行的与本合同工
程相似的经验和合同履行情况;
(c)按第四章表Ⅳ的格式提供完成合同所需的主要施工机具与设备;
(d)按第四章表Ⅴ的格式提供拟在现场或不在现场进行管理,或实施合
同的主要人员资格和经历;
(e)按第四章表Ⅵ的格式提供拟定的分包金额超过投标价格10%的分包
内容与分包人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