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 买受人不得交标的物出借、让与、出质、出卖、提供担保
或为其他任何处分。
三、 买卖人取得所有权的方法:
四、 买受人取得所有权的条件:买受人付清全部价格时(如系开票据时,
于该票据全部兑现时),买受人始行取得标的物所有权。
五、 第三条所定付款,如买受人有任何一期未付情况(或所开票据有任何
一张不兑现情况),经出卖人以挂号函发信期限三日催告(发信日为准),买
受人仍未清偿时,买受人并愿径受强制执行。出卖人得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收回
买卖标的物。其已付价款,全部视为买受人使用标的物的折旧损害赔偿,不得
请求退还。如标的物有毁损,买受人应按出卖人通知的数额赔偿。
六、 买受人如将标的物保险,其受益人应列为出卖人。
七、 就本契约所生纠纷之一切诉讼(包括连带保证人部分)以x x法院为
第一审管辖法院,强制执行收回标的物,则由标的物所在地的地方法院管辖。
八、 其他条件:
(一) 双方应即日向管辖登记机关,办理动产担保附条件买卖契约的登
记。如买受人不协同出卖人办理登记,任凭出卖人随时收回标的物,并赔偿出
卖人的一切损失,买受人无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