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提及
本协议中提及中国的法律时应包括届时有效的中国的任何法律、法规、部
门规章、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和中国有关机关(包括中央机关和地方机关)发
布的规范性文件。提及法律时应解释为对那些分别经不时修订或变更的规定的提
及。对本协议的提及应解释为包括可能经修订、变更或更新之后的有关协议。
第二条 新增股东
1.根据甲方股东会决议,决定吸收乙方参股经营且经乙方股东决议同意,
由乙方持有甲方 20%的股权。
2. 经甲乙双方审计评估确认的现有净资产为依据,协商确定本条第 1 款中
确定的 20%股权认购价为人民币 1500 万元。
3. 出资时间
乙方应在本协议签定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将本协议约定的认购总价一次性足
额存入公司指定的银行帐户,逾期按应付金额日万分之 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
逾期 60 日后,守约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并有权追究违约方的违约责任。
4.甲方指定收款账户信息:
账户名:
开户行:
账号:
5.股东资格取得
甲方收到乙方缴纳的全额认购金后,按照本条第 2 条所列金额向乙方出具
收款收据,并将乙方列入股东名册。新增股东在股东名册登记后即视为公司股东,
享有认购股份项下的全部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
6.乙方按本条第 5 款取得股东资格后,甲方应予以办理本次投资入股后股
东的工商变更登记等相关手续。
第三条 新增股东的陈述与保证
1.新增股东陈述与保证如下:
(1)其是按照中国法律注册并合法存续的企业法人;
(2)其签署并履行本协议约定的各项责任和义务:
(a)在其公司权力和营业范围之中;
(b)已采取必要的公司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为履行本协议项下的出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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