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授权委托书 (注:本授权书复印有效)
委托人郑重声明:
(1) 本公司/本人是对广东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科龙电器”)股东严义明
(“征集人”)及其委托代理人上海严义明律师事务所张战民律师及姚松
青律师代理征集人征集 2005 年度临时股东大会提议权、提案权及投票权的
相关情况充分知情并完全理解的情况下委托征集人行使科龙电器临时股东
大会提议权、提案权及投票权。
(2) 在本次拟召开的临时股东大会召开前,本公司/本人保留随时撤回该项委托的权
利。将临时股东大会投票权委托给征集人后,如果本人亲自出席或委托了
代理人登记并出席了拟召开的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拟召开的临时股东大
会会议登记时间截止前以书面方式明示撤回原授权委托的,则以下的投票
权委托行为自行失效。
(3) 本公司/本人未授权征集人对可能纳入本次拟召开会议议程的其它提案的表决权;
(4) 在本公司/本人未作具体指示的情况下,征集人对拟召开会议的其他议案不得进
行表决,对该等议案视为本公司/本人投弃权票。
本公司/本人作为委托人,兹授权征集人代表本公司 /本人书面向科龙电器董事会
(“董事会”)提议召开 2005 年度临时股东大会,并在董事会收到前述书面要求后三十日
内没有发出召集会议的通告时在董事会收到该书面要求后四个月内代理本公司/本人召集临
时股东大会。在征集人获得满足 2005 年 6 月 28 日股东大会通过的《广东科龙电器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股东委托后,或董事会在征集期间自行召集或应他方要求召集了临
时股东大会,则授权征集人提请科龙电器在该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上审议如下议案:
(1) 关于罢免科龙电器现任独立董事李公民的议案;
(2) 关于罢免科龙电器现任独立董事陈庇昌的议案;
(3) 关于罢免科龙电器现任独立董事徐小鲁的议案;
(4) 关于罢免科龙电器现任董事顾雏军的议案;
(5) 关于罢免科龙电器现任董事刘从梦的议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