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股(虚拟股)分红协议书
甲方:。。。。。。。。厂(个体经营者)
乙方:共 4 人。
1、 ,身份证号 ,住址 ;
2、 ,身份证号 ,住址 ;
3、 ,身份证号 ,住址 ;
4、 ,身份证号 ,住址 ;
鉴于乙方以往对甲方的贡献及激励乙方更好的工作,也为了使甲、乙双方进
一步提高经济效益,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双方同意甲
方以虚拟股(干股)的方式对乙方的工作进行奖励和激励。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
务,特订立以下协议:
1.定义,除非本合同条款或上下文另有所指,下列用语含义如下:
1.1.虚拟股(干股):指。。。。。。。。厂(个体经营者)名义上的分红比例,
虚拟股拥有者不是甲方在工商注册登记的实际股东,虚拟股的拥有者仅享有参
与。。。。。。。。厂(个体经营者)年终净利润的分配权,而无所有权和其他权利,
不得转让和继承。
1.2.分红:指甲方年终税后可分配的净利润。
1.3. 乙方:指以上具体 4 人,协议中关于乙方的约定对乙方中任意 1 人均
有同等约束力。
2.分配方式:
2.1.甲方在协议期限内,每年分配给乙方共 36%的虚拟股(干股),乙方 4
人每人平均分配 9%的虚拟股(干股),即甲方将年终税后净利润的 36%平均分
配给乙方 4 人。若当年 4 人每人按 9%的比例分红所得少于人民币 1.5 万元的,则
甲方将当年分配给乙方的虚拟股(干股)提高到 40%,即乙方 4 人每人分红
10%,无论每人 10%分红所得是否高于人民币 1.5 万元均为最后分配结果。
2.2 甲方按以上方式分配的前提为甲方年终税后有可分配的净利润,如果当
年亏损则没有分红。
2.3 乙方取得的甲方虚拟股(干股)分红比例,由甲乙双方签字确认,但对
外不产生法律效力;乙方取得的该虚拟股(干股)分红比例,没有任何实际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