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摊位租赁合同
合同编码:
出租方: 家庭住址:
承租方: 家庭住址:
身份证号码: ;(附身份证复印件)。
第一条 承租方租赁出租方所有的商位(指仓位或摊位,下同)座落位置:
市场
区 号,共 个(间), ㎡。商位设施有: ,按市场
划行归市要求经营用途为
。
第二条 租赁期限共 三 年
,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期满。
第三条 租金(大写):
元/月(小写¥ 元),承租方必须每月十日前
一次性交清当月租金,逾期者每日按未交部分的 3%计算滞纳金,一次性交清合同期
内全部租金的,优惠
元。
第四条 市场的物业管理由出租方负责,承租方必须按市场统一规定使用出租方水
电并向出租方缴纳水电物管等费,双方约定价格为:水费
元/吨、电费 元/度,
水电费总表与分表的误差按分摊系数计算交纳,价格随国家调整而调整,卫生费
元
/月(商位内日产生垃圾量超 50 斤的,每次加收 20 元以上垃圾清运费)。
第五条 承租方需对商位进行装修或增设他物的,事先必须书面申请,经出租方
同意后方可进行。商位内承租方装修、增设他物费用自理,合同期满后装修设施或新
增固定设施(不可撤除部分)无偿归出租方,承租方不得拆除,出租方不作任何补偿。
增设的他物(可撤除部分)由承租方自行撤除,损坏摊位的必须由承租方恢复原状,
或赔偿修复费用。
第六条 租赁期内出租方负责屋面防漏和水电表前的维修,承租方负责商位其他维
修及水电表后的维修,费用各自承担。
第七条 经出租方同意并经有关部门批准,承租方可在市场内指定的区域对经营的
商品进行广告宣传,广告宣传必须遵照市场统一规定并向出租方交纳广告位使用费。
第八条 承租方经营的商品的保管和财产安全由承租方自行负责,可自行办理财产
保险,出租方不承担承租方经营商品财产丢失(损失)的赔偿责任。
第九条 承租方必须遵守以下条款:
(一)遵纪守法,遵守市场各项管理制度,诚实守信,亮照经营,明码实价,照
章纳税,自办经营手续
(二)不得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三无”商品,掺杂使假、以次充好商品及法律、
法规禁止销售的商品;
(三)做好商位清洁卫生工作,配合出租方维护市场秩序,维护设施完整,维护
公共安全;
(四)在租赁合同到期前,必须提前一个月向出租方表明是否续租并办理相关手
续。
(五)必须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建立农产品进销台
帐,认真执行《农产品索票索证制度》及《市场的准入制度》,保证所经营的农产品
的质量安全和可追溯求源,不合格农产品必须立即销毁,已销售由承租方负责收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