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作人 以 方式出资,计人民
币
元,占总出资额的 %。
合作人
以 方式出资,计人民币
元,占总出资额的 %。
合作人
以 方式出资,计人民币
元,占总出资额的 %。
合作人
以 方式出资,计人民币
元,占总出资额的 %。
二、各合作人的出资,于
年 月 日以前交齐。逾期不交或未
交齐的,应对应交未交金额数计付银行利息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三、本合作出资共计人民币
元。合作期间各合作人的出资仍
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合作终止后,各合作人的出资仍为个人所有,
届时予以返还。
第六条 盈余分配与债务承担
一、合作各方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共担风险,共负盈亏。
二、盈余分配,以出资额为依据,按比例分配。经各合作人协商,盈余分配
按税后利润提取 10%公积金(用于扩大再生产和转为合作人增加投资、弥补亏损
等),提取 10%公益金(用于合伙人和职工的福利),余下按出资比例分取红
利。
三、债务承担:合作债务先由合作财产偿还,合作财产不足清偿时,以各合
作人的出资额为据,按比例承担。任何一方对外偿还后,其他方应当按比例在
10 日内向对方清偿自己应负担的部分。
第七条 加入、退出,出资的转让
一、加入
1、需承认本合同,执行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
2、新合作人加入需经全体合作人同意,承认并签订合作协议;
3、除加入协议另有约定外,加入的新合作人与原合作人享有同等权利,承
担同等责任,加入的新合作人对加入前合作事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退出
1、自愿退出。合作的经营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作人可以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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