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辖区内生产经营企业
及其安全主任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予以监督、指导,对安全主
任和安全主任中介服务机构进行管理。
区成立“宝安区安全主任协会”(下简称“安全主任协会”或
“协会”),各街道办设办事处(或联络处),区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部门可以委托协会对安全主任进行管理。
第二章 安全主任从业管理
第七条 生产经营企业必须配备安全主任管理企业安全生产,
具体要求如下:
(一)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
施工单位:
1、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的,必须聘任不少于一名安全主
任;
2、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上(含 300 人)至 500 人以下的,
必须聘任不少于二名安全主任;
3、从业人员 500 人(含 500 人)至 1000 人的,安全主
任的人数不得少于从业人员人数的千分之四;从业人员 1000
人以上(含 1000 人)的,超过部分按不少于从业人员人数的
千分之二的比例加聘安全主任,并且必须聘任不少于一名高级
安全主任。
(二)其他生产经营单位:
1、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的,必须聘任不少于一名安全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