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作业安全
理。
4.2.1.3 凡盛有或盛过化学危险品的容器、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装置,必须在动火作业前进行清洗
置换,经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
4.2.1.4 凡在处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定的甲、乙类区域的管道、容器、塔罐等生产设施上动火作业
时,必须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并进行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
4.2.1.5 高空进行动火作业,其下部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阴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并采
取措施,以防火花溅落引起火灾爆炸事故。
4.2.1.6 拆除管线的动火作业,必须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制定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在地
面进行动火作业,周围有可燃物,应采取防火措施。动火点附近如有阴井、地沟、水封等应进行检查、分
析,并根据现场的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
4.2.1.7 在生产、使用、储存氧气的设备上进行动火作业,其氧含量不得超过 20%。
4.2.1.8 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需要确需动火作业时,动火作业
应升级管理。
4.2.1.9 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火。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他有效的
安全防火措施,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
4.2.1.10 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气焊工具,保证安全可靠,不准带病使用。
4.2.1.11 使用气焊焊割动火作业时,氧气瓶与乙炔气瓶间距应不小于 5m,二者与动火作业地点均应
不小于 10m,且乙炔瓶必须按装阻火器,并不准在烈日下曝晒。
4.2.1.12 凡在有可燃物或难燃物构件的凉水塔、脱气塔、水洗塔等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必须采取防
火隔绝措施,以防火花溅落引起火灾。
4.2.1.13 动火作业完毕应清理现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4.2.2 带压不置换动火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4.2.2.1 对于易燃、易爆、有毒气体的设备、管道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补焊,必须慎重。非特殊情况,
不宜采用。采用时,必须采取严密可靠的安全技术措施和组织措施并有严格的审批手续。但在一般情况
下,应尽可能用粘结剂贴补等不动火方法或停车处理。
4.2.2.2 在带压不置换焊接整个过程中,系统要始终保持正压,绝不允许在负压下进行。其压力宜保
持在50--150 毫米水柱。
4.2.2.3 在焊接过程中,必须严格控制系统内氧含量在工艺指标规定的范围内,最高不得超过 0.5%。
4.2.2.4 动火施工前,要弄清焊补部位情况,根据裂缝、穿孔的位置、形状、大小、材质和生产情况,
制订动火焊补施工方案,指派专人负责落实安全措施。施工方案应经技术开发部、生产部、安全管理员等
部门审查同意,并报请生产经理或总工程师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