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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买卖合同(范本二)
房地产买卖合同(范本二)
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样式二)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制定
二○○三年三月
特 别 告 知
一、本合同是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合同法》和《上海市房地产转让办法》共同制定的示范文本,当事人可以约定采用,或参
照示范文本订立买卖合同。
二、除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出售商品房、公有住房出售外,其余房地产买卖均可适用
本合同。
三、合同内的空格由买卖双方当事人商定后如实填写;【 】内容为并列的选择
项,可根据实际选择,不予选择的划除;
四、双方当事人应按自愿协商、公平的原则订立合同。房地产买卖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涉及的标的额较大、专业性较强、法律规范较多,双方当事人订立房地产买卖合同时,应注
意以下问题:
1、共有人的权利。房地产权利登记分为独有和共有,共有指二个以上权利人共同拥有
同一房地产,买卖房地产签订合同时,房地产权证内的共有人应在合同内签字盖章。
原职工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的,参加房改购房时的同住成年人应在合同附件五相关关
系内表示同意出售,并签字盖章;因故无法在合同内签字盖章的,应出具同意出售的其他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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