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的宪法明确了村民委员会的法律地位,为村民自治提供了法律基础。
在村民自治推广的过程中,我国农村治理的方式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
也取得了良好的成就,对我国社会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1988 年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开始试行、到了 1998 年正式颁布实施,这部法律
对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村务公开等问题进行了明确地规定。直接将民
主选举村民委员会这一形式落实到村民自治制度中这一举动,实现了农
村的民主化,推动了村民自治的发展。村民委员会的选举活动也成为了
村民自治的重要标志之一。但是,由于我国历史悠久的封建专制历史,
人口分布不均、区域发展不平衡等原因,给农村的民主法治事业造成了
阻碍,主要体现在村民居委会选举中,影响了村民参与的积极性,影响
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进程。
(二)研究的意义
研究我国村民委员会民主选举中存在的问题具有重要的意义,主要
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村民委员会的民主选举是我国村民自治的
重要内容与主要表现形式,对我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
改革开放后,我国的农村建设也随之进入到了一个崭新的阶段,村民自
治制度进一步得到完善,村民的主权得到更好地实现,通过研究村民委
员会选举有利于发现和解决村委会选举中所出现的问题,改善村委会工
作中的不足,保障村民自治的顺利、有效进行。其次,村民委员会的选
举是村民自治的前提和基础,是保证村民自治有效进行的关键,是社会
主义民主建设的重要内容。村委会成员通过民主选举产生,只有保障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