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美国反对被遗忘权,认为被遗忘权与言论自由冲突。但是美国加利福
尼亚州部分承认被遗忘权,通过了“橡皮擦法案”并于 2015 年 1 月 1 日
正式生效。该法案打破了美国被遗忘权的排斥,妥协的选择了有限的承
认被遗忘的权利,以适应大数据时代的发展。“橡皮擦法案”给予未成
年人擦除自己网络上留下的痕迹的机会,要求包括 Face book、Twitter
在内的社交网站巨头保障未成年人的这项权利,以避免缺乏网络常识,
没有防范意识的未成年人因为年在网络上留下的痕迹给他们的成长带来
烦恼。欧美国家法律制度不同,对被遗忘权与言论自由的利益衡量也不
一样,尽管被遗忘权在欧洲如火如荼的发展,在美国却进展甚微。
第四部分信息技术的发展,我国也步入计算机大国之列,在被遗忘
权制度方面,我国可以借鉴欧盟,通过被遗忘权来促使完善我国个人信
息保护方面的法律制度。如何将被遗忘权制度引进我国,使其在我国有
生存的空间,学者们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学者们提出的本土化路径主要
有:其一是朱巍副教授所提倡的民法进路通过《侵权责任法》第 36 条
“通知删除规则”对被遗忘权进行救济;其二是杨立新教授、韩煦提出
的在司法实务上通过《侵权责任法》第 2 条隐私权制度和第 6 条一般侵
权行为进行救济。但是杨立新教授认为在理论上,应当将被遗忘权作为
个人信息权的内容,以为将来的人格权立法或者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立法
做好理论准备;在司法实务上,目前宜将被遗忘权作为隐私权的内容,
依据现有法律,以保护隐私权的法律规定对其进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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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认为不论
是现在还是将来,我们都应该认识到被遗忘权保护的重要性,被遗忘权
应该在统一的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基础之上建立,为个人信息的保护提供
完整的、体系化的保护。不能因为我们现在没有建立个人信息保护法,
因而退而求其次,引用别的类似的民事权利予以保护。个人信息的保护
应该有专门的法律体系,法律体系应该具备严谨性和科学性,不能找相
识的,造成法律适用的任意性和随意性。另外,合同约定和网民协议以
及《网络安全法》有关删除的规定也不能替代被遗忘权。
尽管到目前为止,我国还没有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关于个人
信息的保护的规定散见于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之中。这
些立法的特点是位阶较低,且规定不集中,较为分散。总的来说,目前
我国没有关于被遗忘权保护的法律基础。互联网在我国起步较晚自从
1994 年我国首次接入互联网,但是互联网发展迅猛,大数据时代的到来,
网络上碎片化的个人信息也充满了网络世界,就像“人肉搜索”一样,
无数的碎片化的个人信息拼凑起来就能找到你要找的完整的人了。我国
应当顺应时代潮流,抓紧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立法体系中加强个人信息保
护,将个人信息权纳入人格权保护之下,将遗忘权纳入个人信息权之下
加以保护。我国将来应该颁布统一立法,设立专门机构,鼓励行业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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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立新,韩煦著:《被遗忘权的中国本土化及法律适用》,载《法律适用》2015 年 2 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