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乙方逾期付款,甲方有权依该契约之规定终止该契约、没收乙方
已交纳的定金;或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根据契约之规定支付违约金,有权从乙方
已付的购房价款中扣除该违约金,余款退还乙方。如乙方已付的购房价款不足
以支付该违约金,甲方有权就不足部分向乙方追索。如甲方由此所遭致的损失
大于乙方该违约金,乙方还须就超过部分向甲方进行赔偿。
第四条 甲方应按契约规定应具备的时间和条件,将房屋交付给乙方(甲
方向乙方发出房产交付使用通知书之日即为甲方向乙方交付房屋之日)。但若
甲方遇有下列一种或多种情况,使甲方不能按期将房屋交付给乙方,甲方有权
按实际影响的日期相应延迟交付而不承担延迟交付的责任:
1.为遵守该契约签订后中华人民共和国或北京市政府颁布的有关法律、
法规与规定;
2.市政配套批准及安装的延误;
3.其他非甲方所能控制的因素,包括但不限于有关政府部门的延迟有关
文件的批准。
但以上原因须经北京市有关主管部门出具证明方可作为甲方延期交付房屋
使用及免除责任的依据。
第五条 自房屋交付之日起,乙方所购房屋可按契约第十一条之规定享受
保修,但属下列情况不予保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