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抵押财产的保管方式和保管责任如下:
一、抵押财产中的 代甲乙双方封存后,由甲方自行保管;抵押财产中的
由甲方自行保管,甲方应妥善保管抵押财产,在抵押期内负有维修、保养、
保证完好无损的责任,并随时接受乙方的检查。
二、抵押财产中的 由甲方交乙方保管。并由乙方向甲方一次性收取 元整的
保管费,乙方应妥善保管抵押财产,不准挪用抵押财产。
第四条 甲方应按乙方要求,对抵押财产中的
办理财产保险,并将保险单交乙方保存。投保期限应长于主合同约定的借
款期限。若主合同项下借款延期,甲方须办理延长投保期的手续。保险财产如发
生灾害损失,乙方有权从保险赔偿中优先收回抵贷款。
第五条 甲方用作抵押的有价证券在抵押期内到期时的处理方式,甲、乙双
方约定如下:
第六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不得出售和馈赠抵押财产;甲方迁移、出
租、转让、再抵押或以其它任何方式转移本合同项下抵押财产的,应取得乙方书
面同意。
第七条 本合同项下有关的公证、保险、鉴定、登记、运输及保管等费用由甲
方承担。
第八条 本合同生效后,如需延长主合同项下借款期限,或者变更合同其
它条款,应经抵押人同意并达成书面协议。
第九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如发生分立、合并,由变更后的机构承担
或分别承担本合同项下义务。甲方被宣布解散或破产,乙方有权提前处分其抵
押财产。
第十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乙方有权依法处分抵押财产:
一、主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已到,借款人未依约归还本息或所延期限已到
仍不能归还借款本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