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等均需另行填写“订单”,经本人或本人指定的被授权人签名或盖章,送请贵
公司核实后执行。如果商品的价格未经本人或被授权人填明或约定,即以贵公司当
日或当时所公布的价格为准,由贵公司记入订单,本人约对同意,绝无异议。
6.本人可以保证,所委托买卖的商品都以现款和实货交付与收受,并且负责
承担履行契约规定的义务。本人应在贵公司先行储存款定数额的保证金(数额按交
易所规定办),以备本人有应负责支付的款项而不及时支付时,由贵公司全权处理,
并由贵公司事后通知本人,这样做手续完备,本人毫无异议。
7.上述保证金的数额,将根据本人所委托买卖商品的实际情况,由贵公司增
加或减少,如果未能按照规定调整保证金数额时,贵公司可以停止代理本人买卖,
必要时还可以终止委托关系,结清收支帐款,如有不足,任凭贵公司依法追讨赔偿,
或留置本人所有的商品,任由处置。如果本人还有其他违反契约的情况,贵公司也
可以照此办理。
8.如果本人有实际困难或特殊原因而不能以实货实物为交付或收受时,均请
贵公司平仓了结契约后就帐面进行计算,由本人负责其损失或收益。
9.贵公司因受委托而代理买卖商品,所需的通讯和业务方面的费用,由贵公
司按照会计标准核算(按照交易规则),都由本人负责支付花销。
10.本人委托贵公司买卖的商品,其进出口和其他一切手续,以及信用证的
开出,概由本人自行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