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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2)
房屋租赁合同(2)1.房屋名称、规格、等级、间数、面积、单价、金额、地面质量房屋名称(楼、正厢、平、夏)规格等级间数(间)面积(平方米)(平方米)单价(元)年租凭金额(元)门数(门)窗数(眼)地面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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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2)
1.房屋名称、规格、等级、间数、面积、单价、金额、地面质量
房屋名称
(楼、正
厢、平、
夏)
规
格
等
级
间
数
(间)
面积
(平方
米)
(平方
米)单
价
(元)
年租凭
金额
(元)
门数
(门)
窗数
(眼)
地面质量(土、砖、
水泥)
2.房屋租赁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出租方应按照合同规定时间和标准,将出租的房屋及时交给承租方使用居住。
3.租金交纳时间:
有国家统一规定租金标准的,按国家统一规定签订,没有统一规定的由合
同代表人双方协商议定。
4.房屋租赁规定:
(1)如果出租方将房产所有权转移给第三方时,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
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合同对房产新的所有
方继续有效;承租方如因工作需要等原因,需将租赁房产转让第三方时,必须
事先征得出租方的同意。
(2)承租方有保护公共财产的义务,不得擅自乱开、乱改、乱建。
(3)承租方在租用房屋院内,建设厕所、厢房、平房、栽植树木等必须做
到不碍四邻的通风、透光、人行、排水、修房、环境卫生等,否则要承担由此而引
起的一切责任。
(4)承租方必须服从国家统一规划,因国家建设需要搬迁时,必须立即
搬迁,如若有意刁难,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
(5)任何一方如需调换房屋时,必须在一个月以前告知对方协商解决,
在未达成协议前,原合同继续有效。
(6)承租方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
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
5.承租方的责任:
(1)按规定时间,及时交纳房租费。
(2)保护公共财产,不得擅自拆除和改建房屋,无故损坏房屋财产,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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