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季)初 天内交清。
四、房屋租赁合同生效后,乙方应向甲方交付三个月房租
元,作
为履约保证金,合同期满后退还给乙方。
五、出租房屋的房地产税、个人收入调节税、土地使用费、出租房屋管理费由
方负责交纳;水电费、卫生费、房屋管理费由
方负责交付。
六、乙方必须依约交付租金,如有拖欠租金,每天按租金额20%加收滞纳
金;如拖欠租金达三个月以上,甲方有权收回房屋,并有权拒绝返还履约保证
金。
七、乙方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的结构及用途,乙方因故意或过失造成租用房
屋和配套设备的毁损,应负恢复房屋原状或赔偿经济损失责任。
八、甲方应负责出租房屋的正常维修,或委托承租方代行维修,维修费在
租金中折算;若甲方拖延维修或不作委托维修造成房屋毁损,乙方不负责任,
并负责赔偿乙方的经济损失。
九、租赁期间房屋如因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导致毁损,本合同则自然终止,
双方有关问题可按有关法律处理。
十、租赁期间,甲乙双方均不得借故解除合同,如甲方要收回房屋,必须
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乙方并取得同意,同时应双倍返还履约保证金;如乙方需
退房,也必须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甲方并征得同意,同时不得要求返还履约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