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合同。
第四条 出版者将按照国家规定的稿酬办法向著者(或译者)支付稿酬。
基本稿酬定为每千字
元。书稿发排后预付稿酬支付稿酬 元
在见到样书后30天内结清全部稿酬。
第五条 出版者将在 年 季度出版本著作稿(或译稿)。如
出现出版者本身无法控制的特殊情况需推迟出版日期,出版者应与著者(或译
者)另议出版日期。如更改后的出版日期到期著作稿(或译稿)因印刷原因仍
未出版,出版者照付基本稿酬,全部稿酬在出书后结算付清。
第六条 本合同签订后,(1)著作稿(或译稿)由于出版者的原因不能
出版,出版者向著者(或译者)支付基本稿酬
%,并将稿件归还著者
(或译者);(2)著作稿(或译稿)由于客观形势变化不能出版,出版者向
著者(或译者)支付基本稿酬 %,并将稿件退还著者(或译者),但可保留
复制本。上述稿件以后如有可能出版,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出版者可保留专有出
版权,亦可允许第三者使用此项出版权。
第七条 出版者加工著作稿(或译稿),若改书名、增加插图、标题、前言
后记或对稿件内容作实质性修改,应事先征得著者(或译者)同意并在发稿前
退著者(或译者)审定签字,著者(或译者)应按双方议定日期退回原稿。
第八条 本著作稿(或译稿)的校样,由出版者负责根据著者(或译者)
审定签字的原稿校对;著者(或译者)若看校样,只在校样上作个别不影响版
面的修改,并在 天内签字后退还出版者。如校样不按期退还或因修改过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