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协议所称证券包括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及其他衍生品种。
第三条乙方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理解并同意遵守甲方不时修订的
任何上市规则,包括但不限于《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特别规
定》,并交纳任何到期的上市费用。
第四条乙方同意以下有关涉及终止上市的安排,承诺将其载入公司章程并
遵守:
(一)乙方股票被终止上市后,将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继续交易。
(二)乙方股东大会如对上述内容作出修改,应当得到乙方所有流通股股
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第五条乙方承诺在其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与具有从事代办股份转让主办
券商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签订《委托代办股份转让协议》,约定一旦乙方股票终
止上市,该证券公司立即成为其代办股份转让的主办券商。上述协议于乙方终
止上市之日起生效。
第六条乙方承诺在其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建立内部审计制度,监督、核查
公司财务制度的执行情况和财务状况。
第七条乙方应当遵守对其适用的任何法律、法规、规章和甲方有关规则、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