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本合同效力终止。投保人向本公司退回保险单,本公司无息退还投保人所
交保险费。
第五条[第二期及以后各期保险费的交付、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和合同效力
中止]
保险费交费方式分为一次交、年交、半年交、月交。本合同保险费交费方式选
择分期交付时,第二期及以后各期保险费应按保险单所列明保险费交费期间、
保险费交费方式和保险费交费日期交付。
本公司派员收取保险费时,收取人员应向投保人交付收取保险费的凭证。
自保险单载明保险费交费日期的次日起六十日为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交付保
险费宽限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但应从给付的保险金中
扣除欠交的保险费和利息。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结束时,投保人仍未交付保险
费,自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结束的次日起本合同效力中止。
第六条[保险费的自动垫交]
在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结束时,投保人仍未交付保险费,若投保人在投保
单上同意保险费自动垫交,本公司将以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结束时本合同的现
金价值自动垫交其应付保险费和利息,使本合同继续有效。如发生保险事故,
本公司应从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本公司自动垫交的保险费和利息。本合同的现
金价值不足以垫交其应付保险费和利息时,本合同效力中止。
第七条[合同效力恢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