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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 论 意 见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通过刚才的庭审、质证原告发表如下辩论意见:
第一、关于劳动关系的问题。原告所称的与被告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由原告所提供的营业
所出纳交接书、收款收据、考勤表均可证实。对于被告所提出的原告与被告在 2007 年1月
1日签订的《产品代理合同》以证实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而仅仅存在民事代理关系,
原告认为该《产品代理合同》不能证明被告观点,理由如下:(1)合同内容是被告单方归定,
而非双方意定的结果,作为受聘人的原告只能接受,否则,就将被解聘。(2)产品代理合同
双方主题不平等,原告的代理事项必须受制于公司,没有任何独立性。(3)依据《流通领域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之规定“市场和经销商应当取得营业执照等国家法律法规要
求的经营食品的相关证照,其食品经营环境应当符合国家食品安全卫生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标
准。”原告不具有代理产品销售的资格,原告的销售行为应当视为是履行职务的行为。原被
告之间存在隶属关系。(4)从《产品代理合同》约定的原告的劳动报酬的方式上看,符合劳
动法的约定。劳动法上的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向劳动者给付劳动报酬,而由劳动者提供
职业性劳动所形成的法律关系。劳动关系与民事代理关系在合同的法定形式、主体、当事人
之间是否存在隶属关系、劳动主体的待遇、用人单位存在管理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一般
有以下三个参考标准来认定是否系劳动关系:① 用人单位是否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被告
当庭认可在 2007 年1月31 日以前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同时主张在 2007 年1月31 日以
后原告与二被告签订了《产品代理合同》、双方之间的关系由劳动关系转变为民事代理关系。
原告认为,直到 2008 年2月,被告仍然按月定额给原告发放工资,每月发放的工资为底薪
400 元加提成。上述证据可以证明二被告并非依据双方之间的代理关系领取报酬。被告主
张与原告系一般民事代理关系、不存在劳动关系,原告的报酬系以《销售责任合同书》确定
的比例进行分配,但并未提供原告的具体报酬分配比例、报酬分配结果等事实,也未提供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