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幼儿意外伤害保险合同
第一章保险合同的构成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凡涉及本保险
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章投保范围
第二条在依法成立的学校或者幼儿园注册,身体健康,能正常学习和生活的大、中、小
学学生和幼儿,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或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
被保险人为未成年人,须由其父母作为投保人。
第三章保险责任
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而致身故、残疾或烧伤的,保险人依照
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一)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同一原因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
单上所载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身故前已领有本条第(二)项、第(三)项的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为扣除已
给付保险金后的余额。
(二)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同一原因造成本
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简称《给付表一》)所列残疾程
度之一者,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
按第 180 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