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保单生效日起1年后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
当年度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前述所称“所交保险费”指给付当时基本保险金额的年交保险费。
三、特定妇女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于保单生效日起1年后初次患本合同所附“特定妇女
疾病项目表”所列癌症,本公司按当年度保险金额的15%给付“特定妇女疾病
保险金”。该项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
四、特定手术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保单生效日起1年后因初次所患疾病,必须接受本合同所附
“特定手术项目表”所列手术治疗者,每次手术本公司按当年度保险金额的10
%给付“特定手术保险金”。同一次手术或同一手术项目的保险金给付以一次
为限。
五、结婚津贴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保单生效日起1年后至满3年前结婚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
的8%给付“结婚津贴保险金”;被保险人于保单年度满3年时生存且未曾领取
“结婚津贴保险金”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8%给付“结婚津贴保险
金”。结婚津贴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