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业自评:小微企业按照本评定标准的要求进行自评,形成
自评报告。如所在地安全监管部门已制定发布相关标准,可依据其进行
自评创建。
(2)申请评审:企业根据自评结果,向所在地县级安全监管部门
提交《冶金等工贸行业小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申请表》(附后)。
企业同时还需要在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信息管理系
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中提交评审申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网站“在
线办事”栏目和机关子站“监管四司”等两个入口均可进入信息系统,信息
系统操作方法见登陆页面。
(3)评审:小微企业评审方法由地方安全监管部门制定。
(4)公告:地方安全监管部门应定期对达标企业进行公告。小微
企业达标不分等级,达标企业统一规定为“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企业”。
“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企业”应满足:申请评审之日前一年内未发生
死亡事故,小型企业评审得分≥75 分,微型企业评审得分≥60 分。
8.安全生产条件较好、管理水平较高的小微企业,可申请开展安全
生产标准化三级及以上企业达标创建。
9.“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企业”公告有效期为 3年。期满前 3个月,
小微企业可按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延期。
10.在有效期内,企业发生造成一次死亡 1人及以上或造成较大社
会影响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原公告部门撤销其“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
企业”称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