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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信部企业划型规定2011年300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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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分

    共3页 2022-04-03 免费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
    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2011.6.1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
    若干意见国发 2009 36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研究制定
    了《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
    意见》(国发〔 2009 36
    ),制定本规定。
      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
    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
      三、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
    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
    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
    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
    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
    育和娱乐业等)。
      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
      (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 2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 5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 5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 50 万元以下的为
    微型企业。
      (二)工业。从业人员 1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4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
    从业人员 3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2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及以上,
    且营业收入 3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300 万元以下的为
    微型企业。
      (三)建筑业。营业收入 80000 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 8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中,营业收入 6000 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5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 300
    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3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 300 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 3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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